自貢網訊(王霞 記者 繆靜)3月14日,沿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一案,并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,新聞媒體記者應邀旁聽了庭審。這是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、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以來,沿灘法院判處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案件。
經查明,被告人林某某系浙江省溫州市人,住自流井區,四川某電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。林某某及妻子陳某某自2014年4月起以做生意需周轉資金為由,先后兩次向沈某共借款300萬元。2015年1月22日,因林某某未歸還借款,沈某向自流井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同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,判決林某某、陳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沈某借款本金300萬元。林某某未提出上訴。判決生效后,沈某于2015年6月2日向自流井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2015年7月22日,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沿灘區人民法院執行。沿灘法院于同年8月3日向林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。2015年10月8日,林某某夫婦將其位于浙江省某市的房屋變賣130萬元,除歸還銀行貸款100萬元外,余款歸個人使用未向法院申報。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法院判決其應當歸還沈某上述借款,故意不履行法院判決,且對相關財務憑證去向不能做出合理解釋。拒絕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。經沿灘法院兩次司法拘留后,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2016年7月12日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被告人林某某對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、裁定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悔罪表現,可以依法從輕處罰,根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判有期徒刑九個月。
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為打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。沿灘法院對該案的審判,有力打擊了“老賴”的囂張氣焰,同時也對通過刑事審判破解執行難作出了新的探索,是強力推動執行工作,維護司法權威、樹立司法公信的重要舉措。
編輯:張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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